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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站区东华制冷传热设备大全诉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站区东华制冷传热设备大全诉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站区东华制冷传热设备大全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站区东华制冷传热设备大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站区东华制冷传热设备大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596.5元,由原告洛阳市站区东华制冷传热设备大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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