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河南**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南京泰龙**公司公司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申请被申请人南京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龙祥云公司)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瑞**司称:泰**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经南京**工商局登记设立,于2010年11月26日迁址南京市江**科技产业园,并在南京市江宁区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泰**公司共有申请人瑞**司(持股65%)和王**(持股35%)两个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消极履行职责,致使公司管理不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申请人多次通知王**解散并清算公司,王**既不回复,去了也不给面见,该推拖行为致使申请人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申请人于2013年3月20日电话通知王**解散并注销公司,王**未如期配合。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召开了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成立了有王**等参加的清算小组,并及时通知了王**,王**拒不配合公司清算。2014年3月10日,方太命又手机短信通知王**协商公司解散事宜,其拒不配合。2014年12月29日,瑞**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特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泰**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后,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泰**公司。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6日依法作出了(2015)江宁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瑞**司的诉讼请求。瑞**司不服该判决,向南京**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于2015年8月28日依法作出了(2015)宁商终字第1073号终审判决,驳回了瑞**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泰**公司尚无解散事由出现,故申**特公司无权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对申**特公司的上述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河南**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泰**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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