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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见建设**公司与舞阳**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正见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正**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正**司于2011年11月20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万**司支付所欠工程款7692240.15元;2、判令万**司赔偿因延期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利息损失820139.95元;3、由万**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漯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正**司的起诉。正**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豫法民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漯民一初第13号民事判决。正**司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13日、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司的委托代理人董*,万**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3)漯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预收浙江正见建设**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0856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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