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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与被告南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南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与被告南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南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以欲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

诉讼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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