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薛*、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崔**与孟**、马**、安诚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正见建设**公司与舞阳**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作中心支公司与温县瑞**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正见建设**公司与舞阳**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洛阳德**限公司、洛阳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温**与被告南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南阳**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郑州市二七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河南**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郑州市二七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河南**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