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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郑州市二七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河南**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河南**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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