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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彭营村唐湾二组与刘**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彭营村唐湾二组因与被上诉人刘**为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彭营村唐湾二组组长曾**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刘**其委托代理人周**、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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