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彭营村唐湾二组因与被上诉人刘**为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彭营村唐湾二组组长曾**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刘**其委托代理人周**、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