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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李军委、郑州点**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军委因与被上诉人吴军想,原审被告郑州点**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4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军委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军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军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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