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第二被告向*再生借款130000元,2015年4月13日陈再生将其对叶**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在联系不到叶**的情况下,陈再生通过报纸登报通知了叶**债权转让一事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第一被告与叶**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拒不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叶**的住址不详细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手续。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叶**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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