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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与被上诉人**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居间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以与郑州点**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上诉人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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