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以与郑州点**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上诉人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