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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军委与被上诉人**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想居间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军委因与被上诉人**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李军委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上诉人李军委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7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郑州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李军委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上诉人**划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退还上诉人李军委。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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