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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学军与新乡**有限公司、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诉浮学军、原审被告吕**、张振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乡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称已与浮学军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对被上诉人浮学军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新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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