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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与牛*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栗*诉被告牛*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委托代理人栗**、被告牛*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栗*诉称:我与被告牛*200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2月举办结婚典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栗文豪。××××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栗文涛。原、被告双方经**法院(2014)息民初字

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因原告有××,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没有能力抚养两名婚生子,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牛*抚养两名婚生子,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牛*辩称:我没有把原告殴打致伤,他也没有残疾,没有神精疾病,他多年在外打工,而且在息县购买了一套房子。至于孩子抚养方面,我要求抚养第二个儿子栗**。我们一人抚养一个小孩,互不打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栗*与被告牛*200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2月举办结婚典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栗文豪。××××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栗文涛。现两名婚生子在原告父亲带着。原、被告双方经**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现双方因婚生子女抚养权产生纠纷。经息县**村委会证明,原告栗*无工作能力亦无固定收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栗*与被告牛*经本院判决离婚。因该案件系缺席审理,并未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判决。现原告栗*无工作能力,亦无固定收入,为使婚生子有稳定的成长环境,两名婚生子应当由被告牛*抚养为宜。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婚生子栗文豪、栗文涛由被告牛*抚养,原告栗*每月支付被告牛*两名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栗*有探望两名婚生子的权利。待小孩年满十八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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