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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顾鼎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冯**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5年2月28日,被告王**以经营急需使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当天分两次转给被告110万元,约定借期为6个月,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所欠以上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负,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现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10万元及利息;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冯**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被告王**给原告张**出具一份借据,约定向原告张**借款11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止),月利息3.5分。原告张**通过转账汇款等形式支付被告王**款项。后原告张**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王**、冯**于2014年1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4月29日登记离婚。

以上事实有借据、转账电子回单、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给原告张**出具借据,原告张**通过转账汇款等形式支付被告王**款项,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张**持借据主张权利,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但其约定的利息明显过高,以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为宜。因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王**、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冯**应与被告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冯**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1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止),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王**、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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