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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