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环诉刘*、刘*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环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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