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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甲与被告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完某某、被告文*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农历11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25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王*丙儿子王*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比较强势,对原告管的比较严,结婚十年几乎每年回家过年都生气。被告不相信原告,夫妻间缺乏最起码的信任。原告憋屈了多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某甲,婚生儿子由某乙;共同财产及债务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文*的答辩意见:因为原告出轨在先,被告是受害者,如果原告要求离婚,必须答应被告条件:共同财产河北承德的房子过户给被告,再给现金30万,男孩原告抚养,女孩被告抚养。原告再给被告抚养费20万元。让原告借亲戚的钱还上,否则死活不离婚。被告刨腹产三次,流产两次,对身体伤害比较大,现在有病。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为了两人以前的感情,虽然原告有外遇,被告可以原谅,希望法庭劝说原告回家好好过日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别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农历11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25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孩王**,××××年××月××日生育儿子王*乙。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

原告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经别人介绍认识,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希望和好,尚有和好的可能和希望,且原告王*甲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关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甲与被告文*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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