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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在民政部门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退回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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