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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15年2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在南阳市兴隆路枣林街其开的逍遥镇胡**店,从送货的郭*(另案处理)处以每包100元的低价购买食盐5包(每包50kg),并将该盐用于制作胡**、油馍、油条等。经南阳市**验测试中心检验碘酸钾含量不符合加碘食盐。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2、南阳市**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

起诉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间判处。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误将标注精制碘盐的不合格食盐误认为食用盐,使用时间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建议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份,被告人白某某在南阳市兴隆路枣林街其开的逍遥镇胡**店,从送货的郭*(另案处理)处以每包100元的低价购买食盐5包(每包50kg),并将该盐用于制作胡**、油馍、油条等。3月11日,南阳市盐业局依法扣押白某某上述假冒精纯盐食盐150kg,经南阳市**验测试中心检验碘酸钾含量不符合加碘食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2、南阳市**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使用不合格食盐时间短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但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白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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