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罗**与安阳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罗**与被上诉人**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杨**于2015年1月30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杨**、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邢**、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