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6日以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不同意公告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