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民委员会诉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以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辉县市**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辉县**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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