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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郑州**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系郑州**公司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997年5月25日,王**因工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999年8月王**被调整至郑州**公司物资供销公司工作。2015年3月5日,王**旷工一天,郑州**公司依据郑*(2010)2号文件第二十五条(旷工累计两天以内者按日工资的3倍扣除,各类补贴扣发50%,取消绩效工资,旷工累计两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待遇)之规定,从王**的工资中扣除2363元,实发2133.44元。王**要求郑州**公司发放其2014年没有晋升的工资8400元、午餐补助费、交通费7200元、物资供销公司奖金24000元及平时法定节假日等所发放的奖金、福利等及其他伤害赔偿金500万元、支付克扣2015年3月份工资2600元等,于2015年4月22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郑劳人仲案字(2015)06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郑州**公司向王**支付2015年3月份工资中多扣除部分2156.27元。郑**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无需向王**支付所扣发的工资2156.27元。王**诉至法院,除仲裁请求外,另要求郑州**公司附带民事赔偿25000000元,并要求追加“郑州市稳控办”为被告参加诉讼,要求“郑州市稳控办”附带民事赔偿一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只有其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王**于2015年3月5日旷工一天,王**的月工资为4496.44元,故日工资为206.73元,依据郑州**公司的规章制度,旷工一天应扣除的工资为206.73元,故郑州**公司多扣除王**2156.27元。本案中,王**要求郑州**公司支付没有晋升的工资8400元,因晋升工资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王**要求郑州**公司支付2013年3月份至2015年3月份间郑州**公司扣发每月午餐补助、交通费300元、物资供销公司奖金24000元及法定节假日(如春节)等福利、奖金等,郑州**公司不予认可,王**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郑州**公司应发而未发的事实,故对王**该项诉求,该院不予支持。王**要求郑州**公司对其进行附带民事赔偿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本案是王**与郑州**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王**要求追加“郑州市稳控办”为被告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贰仟伍佰万元,与本案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该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郑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王**的诉讼请求。三、郑州**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2015年3月份工资中多扣除部分2156.27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郑州**公司和王**各负担10元。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997年5月王**在热力管道施工过程中,因所施工的沟槽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具备施工条件,安全设施不到位,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我重伤,腰脊椎横突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损伤,留下严重的病根和残疾,造成终身痛苦。后被原郑州市劳动局相关部门认定重伤,鉴定伤残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要求报工伤被单位郑州**公司打击报复至今,停止支付住院医疗、医药费,及报工伤后的工伤待遇,被迫维权后才得以解决,此时才知道因报工伤,单位郑州**公司在无任何告知情况下,还给予王**一个行政警告处分并形成红头文件上报了原郑州市劳动局相关部门、郑**工会、原郑州市公用事业局。复工后不晋升工资、无故克扣奖金、福利、加班工资等。因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下因此被迫产生劳动争议,因信访渠道的不畅通、不正常,不得不走上诉讼程序,18年的维权过程被迫进行了八次仲裁、六次一审、五次二审、一次抗诉再审、第三、五案子在抗诉审查期间、第四案子抗诉不予支持在申请复查过程中、省高法提审、最高法再审字各一次和被迫多次上访。此案是第一个案子(2009)豫**提字第00218号民事案件的延续,这是第六个案子的上诉案件,我主张2013年3月份至2015年3月份间郑州**公司扣发每月工资、午餐补助、交通费、物资供销公司奖金、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和单位三十大庆还有2015年3月5日因诉讼信访程序的需要,被无故克扣日工资2600元等福利食物、奖金、旅游费用等象征性500万;因打击报复行为的不停地延伸并不断地发生着质的变化,因此被迫产生的劳动争议也被迫的延续着并不断地恶化着。因此,延续的第六个案件增添了精神、名誉赔偿附带民事赔偿2500万元人民币和对郑州市政府“稳控办”假公济私,拉帮结派助纣为虐的行为赔偿一亿元,并在郑州市一审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我向该法庭提供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被二**法院否定,并对我关键有力、有利的证据要求调查取证,也没有再深入调查,就下了此判决;虽然案件的时间段不同但内容却是相同,无故克扣工资、奖金、福利,并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迫害。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因奖金和福利也是工二资收入的一部分,由于我国的体制,长期以来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低下,而福利待遇项目齐全分配平均,却呈现出高水平性,一方面职工的生活不仅需要靠工瓷收入,而且依靠企业福利、奖金,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企业福利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职工的部分工资收入。众所周知的事实,奖金、福利是工资收入的一部分,甚至高于基本工资收入。2015年3月5日无故克扣我依法走诉讼信访程序时按旷工克扣日工资计算错误:根据郑州**公司提供的工作表,正常应发4678.44元。4678.44元/21.75(日)u003d215元/日工资,4678.44元-215元/日u003d4463元,而郑州**公司在按克扣后发的工资是2133.44元也是错误的,应发4463.44元。2014年晋升的工资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予受理。开庭时我提出让郑州**公司出示单位每天签到表和所有职工的工资表原件(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以证明是否涨工资。在开庭前我已向法庭提交了十份证据:1、工资条;2、2006年6月16日询问笔录和2006年8月31日质证笔录;3、2006年6月16日提交的“证明”两份;4、郑**力公司文件:郑热劳人(1998)15号;5、(2009)豫**提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6、(2011)民再申字第145号;7、郑州**理局文件:郑市政管(2008)13号;8、2014年10月19日给中**法委的一封信;9、2015年6月2日给中**法委的一封信。证据1-4是郑**力公司在第一个案子中用于证明工资的晋升也关系到职工薪酬收入的证据,是符合法院受理标准的并得到(证据5)法院的支持。证据4是单位晋升工资的文件,证据3是单位否定晋升工资文件的两份证明,证据2是在郑**中院询问质证的笔录,只有用证据1工资条来说明实际晋升工资后发到工资里了,才有了郑州市检察院抗诉(豫检民抗(2008)5号)郑**级法院再审((2008)郑**终字第102号)和最终证据5法院判决书得到支持。奖金、福利和三十年大庆等福利是事实,也应该依据00218号判决书和我的申请调查取证以证明都是事实,只是有些奖金福利诸多名目在不断的变化、变通。单位提供给法庭的奖金福利的证据是发给我的那部分,只是九牛一毛,没有发过我的还有很多没有提供证据,如组织旅游、春节、发的购物卡、油、干果水果等,工会的生日卡、电影票等,三十大庆衣服、家电、旅游等等,被克扣的奖金、福利都给了监视我的左邻右舍和办案人员,所以我向法庭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也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因我的诉讼是单位恶意无故克扣的事实,是强加给我的诉讼,还被划为“稳控分子、危险分子”长年被单位安排职工(政府人员利用)、保安、邻居、黑社会人员、政府人员24小时全方位全方面监视、跟踪、偷听、偷盗、监听所有电话随时屏蔽网络已是常态化等侵害我权益之事。证据8、9两封信的内容和我的陈述只是18年来所受伤害的一些皮毛,真实的事情就是没有任何底线的对我全家进行的迫害,证据7信访复函被我们拿到颠倒黑白、拉帮结派、威胁诬陷的文件,只是单位文字性文件迫害的一小部分,更多的可以到公、检、法、所涉及的各信访部门查实。对我进行打击报复质变为黑社会性质的迫害,以组织的名义把我们家划为“稳控分子”、“危险分子”,上升到政治斗争层面上来,利用各色人员在我生活过的区域到处败坏名声、对我全家全方位、全方面进行24小时监控、跟踪、监视、监听、偷听、偷盗,对我家所有电话、网络进行监控、监听屏蔽。我在汝河路办事处华淮社区单位家属楼里住时,楼下被单位的人员监视,小区门口有办事处人员监视,家里时常进人,进行偷盗报警六年无人受理,无奈卖房维权求生存。孩子在国内无法升学就业,漂流异国他乡进行求学。2010年10月从原住处汝河路办事处华淮社区搬到现住辖区棉纺路办事处三棉社区,处境更甚现金财物也丢;监控电话网络被我们发现,就此发生蓄谋己久、里应外合、斩草除根永绝后患刑事案件,没有完全成功,郑州市公安局强硬压制案件无法结案;郑州市“稳控办”联网联控涉及半个郑州市辖区办事处社区分层次对我们包围:让左邻右舍和我生活过的区域认识我的人都参与进来,以及下岗人员、无业人员、黄、赌、毒人员、及其他不相知的各类人员对我们实行跟踪、监控、监视,可以得到相应的房子、就业、低保……等好处,所有资金费用都是郑**公司提供。办案人协助为特定人办案,“双节”克扣我的奖金、福利又有新的理由。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和并审理,应当合并审理。因此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并予以支持的第6、7项。如果他们在坚持用反人类的手段针对我家,就不是诉讼标的的问题了。根据单位联合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利用各种关系、工作之便等方式、方法打着维稳的幌子把我家划为“稳控分子、危险分子”,对我和我的家庭进行的黑社会性质的迫害和各种权益、权利的侵害、伤害是无法衡量和弥补的,也是用金钱无法抚平和补偿的,之所以象征性的要求赔偿人民币两亿元是依据法律合理合法讨要的点滴公道而己。诉讼费由郑州**公司支付。十八年的维权事实众所周知,不是我的空穴来风,我的诉求都是事实存在。请求郑州**民法院依法改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支持我的所有诉求,还法律一个公道,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请求判令:1、2014晋升的工资每月700元×12月u003d8400元。2、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这两年每月午餐费、自行车费300元(除工资条外)×12月u003d7200元。3、物资供销公司每月奖金1000元×24月u003d24000元。4、2015年3月4日因诉讼上访程序的需要,单位无故克扣我的工资一天2600元。5、平时、法定节假日(如春节、五一和单位三十大庆)等节假日,所发的奖金、福利等和以上四条共计五百万元整。6、因我的诉讼是单位恶意无故克扣工资、奖金、福利的事实,是强加给我的诉讼,还被划为“稳控分子、危险分子”,长年被单位安排职工、保安、邻居、黑社会人员、政府人员监视、跟踪、偷听、偷盗、监听所有电话随时屏蔽网络已是常态化等侵害我权益之事,使我和我的家人及我的家庭就像一丝不挂走在大街上一样没有任何隐私,要求附带民事赔偿两千五百万元整(起诉时是一亿元,因开庭的需要改之)。7、要求对郑州市政府“稳控办”,利用邻居、黑社会人员、政府人员24小时全方面全方位监视、跟踪、偷听、偷盗、监听所有电话随时屏蔽网络已是常态化等侵害我权益之事,作为第二被告附带民事赔偿一亿元。8、由郑州**公司承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辩称

郑州**公司答辩称: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王**主张的福利待遇均已发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关于王**主张2014年晋升的工资的问题。尽管王**提供了2001年的工资条、2006年的询问笔录两份、2006年的证明两份、郑**(1998)15号文件、(2009)豫**提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2011)民再申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工资晋升问题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上述证据所涉及的工资晋级系1997年度郑州**公司职工工资的整体晋级,且该次工资晋级问题已在(2009)豫**提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中进行了处理。王**未提供证据证明郑州**公司在1997年以后再次对职工工资的进行了整体晋级,而王**的工资是否应单独晋级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王**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二、关于王**要求郑州**公司支付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的午餐费、自行车费共计7200元、每月奖金共计24000元、平时和节假日的奖金福利500万元的问题。郑州**公司提供了其向王**发放的2014年安全奖、全勤奖、第13个月工资劳保用品、2014年春节发放大米、2015年春节过节费、2015年春节发放大米、冲锋衣、鞋票等福利待遇的证据,已尽到其举证义务。王**所主张的奖金、福利共计500万元明显超出了郑州市同类工作岗位的福利待遇水平,且郑州**公司是否向其他的员工支付过午餐费、自行车费、每月奖金及其他福利的证据并非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不属于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王**未提供证据证明郑州**公司存在应发上述福利待遇而未发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审法院对王**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三、关于王**主张其在2015年3月4日因上访需要被郑州**公司扣工资2600元的问题。原审法院已据实判决郑州**公司向王**返还工资中多扣除的部分2156.27元,故本院对王**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四、关于王**主张郑州**公司赔偿两千五百万元的问题。劳动争议案件并不存在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王**的此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王**的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五、关于王**要求追加“郑州市稳控办”为被告并赔偿一亿元的问题。王**的此项诉讼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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