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尹**、尹**诉被告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预交,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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