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小江诉被告洛阳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小江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解小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小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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