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马**于2015年9月24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国人民人**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金68000元。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4171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人**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州中心支公司因与马**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