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城**武学校与被告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城**武学校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城**武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城**武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文武学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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