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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祝朝日、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立公司)与被上诉人祝朝日、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5)中民二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合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0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0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祝朝日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鲁**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合立公司,被上诉人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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