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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8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8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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