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请求被告辉县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获**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u0026middot;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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