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兰生**限公司与被告浚**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兰生**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兰生**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华兰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5元,减半收取2347.5元,由华兰生**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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