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伊少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少刑初字第57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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