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鑫**责任公司诉被告安**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3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3月22日上午8时30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持有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鑫**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