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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程管理局与米秀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市**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彰**管理局)诉被告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彰**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张**及被告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彰武水库管理局诉称:2013年,原告委托中原银**道支行发放退休职工的文明奖等,原告单位退休女职工“米**”其曾用名为“米**”由于工作不慎把文明奖等错误的发放到“米秀云”的账户,从2013年2月4日至2015年7月13日止,共错发10笔,合计17376元,2015年7月单位退休职工米**来单位称没有收到单位发的文明奖等,经审核,发现了以上错误情况。但原告和中**行工作人员多次找被告,并愿意给被告些赔偿,让被告返还以上款项,被告不同意,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米**辩称:我是收到了这笔钱,但原告人员找我要钱时态度很不好,我要求此人赔礼道歉才能退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彰武水库委托中原银**道支行发放退休职工文明奖等,误将退休职工米**(曾用名米秀琴)文明奖等发放到被告米**账户,从2013年2月4日至2015年7月13日10笔共17376元。发现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7376元,被告以要款人态度不好至今未退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银行支付凭证回单,原告工资表,银行交易流水米**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米**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其银行卡陆续收到中**行代原告发放的17376元,形成不当利益。该利益所得应当返还原告彰武水库管理局。被告米**辩称原告人员要款时态度不好,要求其赔礼道歉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故本案纠纷的酿成由被告米**负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彰武水库管理局173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17元,由被告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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