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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有限公司、吕某某等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界首市畅通物流运输有**、吕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阜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界首市畅通物流运输有**、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阜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2015年03月09日,原告就其所有的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10万元、车辆损失险29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等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2015年03月10日起至2016年03月09日止。2015年05月03日16时30分,原告雇佣的合格驾驶员赵**驾驶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S238省道项城市郑郭镇侯庄村时因操作不当,与由东向西行驶王某某驾驶的豫Q×××××号厢式货车相撞的事故。这次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豫Q×××××号厢式货车上货物损坏,王某某、蒋某某受伤。2015年5月13日项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项公交认字(2015)第00037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雇佣的驾驶员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于2015年5月24日向郑州市**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书,对该次事故造成的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豫Q×××××号厢式货车及货物进行了评估。2015年6月17日郑州市**询有限公司出具了郑宏价估字(2015)308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认定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该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57105元,评估费4500元、施救费5500元。依据保险合同,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的限额内承担上述赔偿金额。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理赔金车辆损失146890元、评估费6500元、拖车施救费5500元,共计15889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辩称,1、原告应提供事故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以证明具备上述损失的条件,以及驾驶员证驾相符。原告提供上述证件的情况下,我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车辆损失应当以我公司委托评估的鉴定为准;

3、本案的诉讼费及评估费我们不承担。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是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辆自2012年3月7日挂靠在原告界首市**有限公司名下。2015年03月09日,原告界首市**有限公司、吕某某就其所有的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签订机动车辆损失保险限额为29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2015年03月10日0时起至2016年03月09日24时止。

2015年05月03日16时30分,原告雇佣的合格驾驶员赵**驾驶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S238省道项城市郑郭镇侯庄村时因操作不当,与由东向西行驶王某某驾驶的豫Q×××××号厢式货车发生相撞的事故。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坏,产生现场拖车施救费5500元。事故发生后,项城**警察大队委托郑州市**询有限公司对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因该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损失为157105元,评估费45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拒绝支付原告理赔金,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理赔金。

另查明,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自行委托中衡保险**公司也对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因双方评估价值相差太大,原告吕某某要求对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2015年3月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经本院委托周口瑞**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146890元,花费评估费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界**输有限公司、吕某某就其所有的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险种是事实。事故发生造成原告所有的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损失经本院委托周口瑞**有限公司评估为146890元及评估费2000元;产生拖车施救费5500元,共计15439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虽然提出原告车辆的损失应当以其公司委托评估的鉴定为准,但是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对经双方共同选择、由本院委托周口瑞**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没有异议,对此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被告申请的重新鉴定结论变更了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双方认可,故原告请求的鉴定费4500元被告不予承担,因重新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车辆损失理赔金146890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二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界首市畅通物流运输有**、吕某某理赔金154390元。(车辆损失146890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5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42元,二原告负担元277元,被告中国太平**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承担3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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