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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