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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诉被告张*、姚*、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张*、姚*、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邝晓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到某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被告张*、姚*于2014年4月到2015年10月分别几次经付*的手向原告借现金257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其中207000元由被告宋*担保。到还款日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姚**还原告257000元及利息,被告宋*承担207000元的担保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

被告宋*辩称:1、被告所担保的借款金额是150000元,该借款发生在2013年,不是2014年4月到2015年10月,该借款是被告张*向付*所借,与本案原告无任何关系,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驳回起诉。2、57000元是张*向付*借款200000元的利息。付雪勤并没有支付张*现金57000元,该笔款不应当偿还。3、张*向付*150000元借款利息约定的是月息3分,超出法律规定不应当支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姚*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1日被告张*、姚*经付*手借原告冯*现金50000元,欠条约定利息不明。2015年10月1日被告张*、姚*经付*手某借原告冯*现金150000元,欠条未约定利息,被告宋签字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2015年10月1日被告张*、姚*经付*手借原告冯*现金57000元,欠条未约定利息,被告宋*签字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姚*借原告冯*257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张*、姚*偿还257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50000元欠条约定利息不明,150000元和57000元欠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宋*在2015年10月1日两份欠条上签字担保金额为150000元和57000元,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宋按某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宋*承担207000元的担保责任应予支持。对于被告宋*答辩的三项辩解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姚*偿还原告冯*借款257000元,被告宋*对借款207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78元,由被告张*、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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