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煤**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景县亚**限公司货款10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剩余货款11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完毕后三日内,原告申请法院解除被告银行存款冻结。
二、案件受理费2383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903元,由原告承担1951元,被告承担1952元。
三、本案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