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李**、李**、李**诉郏县**办事处(以下简称龙山办事处)、李**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郏**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郏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后,李**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李**、李**、李**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李**、李**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均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李**、李**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