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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田**因与被申请人平煤神马**限公司、陈**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田**因与被申请人平煤神马**限公司、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田**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拖欠的货款应由平煤神**限公司和陈**共同偿还。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与陈**签订的两份《加工承揽合同》上虽注有“平**团土建处”字样,但未加盖公章,平煤神马**限公司也不认可陈**是其公司员工,田**要求平煤神马**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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