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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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