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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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