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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军诉被告杜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军诉被告杜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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