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军诉被告杜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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