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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曾春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曾春会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邢**,被上诉人曾春会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郭**。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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