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翔诉被告中国平安人**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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