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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