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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责任公司与安阳市城**理委员会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责任公司要求确认被告安阳市城**理委员会与第三人安阳**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合作协议违法并撤销该户外广告合作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已经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行政诉权,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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