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蔡**、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受理,2015年12月23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长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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