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经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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