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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